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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宪法草案

加蓬宪法

前言

加蓬人民,

意识到自己在上帝、祖先和历史面前的责任;
在确保其独立和国家统一的愿望的驱动下,根据国家主权、权力分立、多元和参与性民主的原则,在举行自由和透明的选举、社会正义和法治的基础上组织共同生活。法律;
吸取其政治和宪政历史的教训,渴望建立一个多元化、团结、和平与繁荣的国家,并渴望维护政治稳定;
受到重建国家、恢复其基本价值观、维护共和原则以及巩固民主和公民权的坚定愿望的推动;
受到对变革以实现共同生活、发展和福祉的共同承诺的启发;
认识到旨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选择不得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深信人类的未来和生存与其自然环境密不可分,自然环境构成了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以与国家其他根本利益相同的方式寻求其保护;
考虑 2024 年包容性全国对话的结论,并注意到国家驱动力不同组成部分提出的提议和建议;
庄严而主权地申明其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视,因为它们源于 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并载入《非洲人权和人民宪章》 1981 年的权利,1990 年的《国家自由宪章》;
声明对生态问题、环境、气候变化和生态系统保护深感兴趣;
庄严宣布其对这片土地的依恋,对它深厚的传统社会价值观的依恋,对其文化、物质和精神遗产的依恋,对公民自由、权利和义务的尊重;
申明对其土壤和底土的所有自然资源以及数字技术拥有完全主权;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它以公民投票方式通过了这部国家最高法律《宪法》,序言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一章: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一章: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一条

加蓬共和国承认并保障不可侵犯和不受时效限制的人权,这对公共当局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第二条

每个公民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公共秩序。

第三节

任何人不得受到羞辱、虐待、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即使是在被捕或监禁时也是如此。

第四条

保障所有人的良心、思想、意识形态、意见、表达、交流、新闻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承担的自由、宗教和崇拜的自由,并尊重公共秩序。

第5节

保障所有加蓬公民在加蓬共和国境内进出、离开和返回的自由,并尊重公共秩序。

第六条

任何经常居住在国家领土上的外国人,其个人、家庭和财产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他必须遵守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除非根据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和国家法律,否则不得引渡任何人。

第八条

在任何审判中,辩护权均受到保障;预防性拘留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第 9 节

信件、邮政、电子、电报、电话和远程信息处理通信的保密性不受侵犯。出于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原因,只能在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下令限制这种不可侵犯性。

第十条

国家保障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永久访问互联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国家保障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得信息和获取实体或数字行政文件的权利。所有公民都有权阅读与他们有关的文件、档案或计算机寄存器中包含的信息,有权了解这些信息的用途,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要求纠正或更新这些数据。

第十二条

每个人,无论是单独还是在社区中,都享有财产权。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被剥夺,除非法律规定的公共需要并在公平和事先补偿的条件下;然而,因公用事业、开发不足或缺乏开发以及针对已登记财产而征收的房地产受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

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是加蓬人民专有的权利。然而,法人实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获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法律追索的行为。

第十四条

每个加蓬人都有权在国家领土任何地方自由建立住所或居所,并在尊重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情况下在那里开展所有活动。

第十五条

家是不可侵犯的。搜查只能由法官或法律指定的其他当局下令。搜查只能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破坏或限制家庭不可侵犯性的措施只能用于防范集体危险或保护公共秩序免受迫在眉睫的威胁,特别是为了应对流行病、恐怖主义行为的风险或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

第 16 条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有人都享有成立协会、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政党或团体、工会、公司、社会利益机构以及宗教团体的权利。宗教团体独立规范和管理其事务,遵守尊重国家主权、公共秩序和维护个人道德和精神健全的原则。协会、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政党或团体、工会、公司、社会利益机构以及宗教团体的活动违反法律或违反族裔群体或团体的良好理解,可能会被禁止。根据法律条款。任何种族、族裔或宗教歧视行为,以及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内部或外部安全或共和国完整的地方主义宣传,均应受到法律制裁。

第 17 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工人的组织权和罢工权得到承认。公职人员或私营部门工人行使罢工权必须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保障消费者和用户的权利。

第 18 条

对儿童的照顾和教育是父母的一项自然权利和义务,他们在国家和其他公共当局的监督和协助下行使这一权利。父母有权在义务教育范围内决定子女的道德和宗教教育。儿童在援助以及身体、智力和道德发展方面享有与国家相同的权利。然而,所有人的教育自由都是得到保障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开设学前班、小学、中学、高等教育机构或大学。大学及其特许经营权的自主权得到法律规定的承认和保障。在公立教育机构中,应学生家长的要求,可以根据法规确定的条件向学生提供宗教教育。该法律考虑到私立教育机构的特殊性,规定了其运营条件。

第十九条

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拘留。如果任何人在符合安全和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充分的代表保证,则不得被警方拘留或发出逮捕令。每个被告都被假定无罪,直到经过定期和公正的审判确定其有罪为止,这为他的辩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守护者,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这些原则。

第二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和男子平等获得选举权以及政治和职业责任。

第二章:家庭作业

第一节:公民的义务

第 21 条

每个加蓬公民都有爱国和保卫祖国的义务,有保护和尊重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加蓬男女都必须服兵役。

第 22 条

每个加蓬公民都有就业权利和工作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任何人不得因其出身、性别、种族、宗教和观点而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第二十三条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尊重和捍卫国家遗产和公共财产,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第二节:国家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或双边和多边国际协定规定的条件,任何在国外逗留或居住的加蓬公民都受益于国家的保护和援助。

第 25 条

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基本单位;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结合,是合法的支持。家庭和婚姻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申其对生育政策的重视。

第 27 条

国家有义务尊重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他确保它们在民众中广为人知、传播并确保它们受到尊重。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将《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的义务纳入中小学和大学教学计划以及文职和军事公职人员的培训。

第 28 条

国家确保居住在国外的加蓬人参与国家生活。他照顾他们的利益。

第 29 条

国家有义务每十年组织一次人口普查。

第 30 条

保护青少年免遭剥削以及道德、智力和身体上的抛弃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当局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障儿童和成人平等接受教育、职业培训和文化。国家有责任制定和组织教育计划;授予学位仍然是国家的特权。国家有义务本着宗教中立的原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免费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公共教育。国家有义务促进基于异性关系原则的教育计划。该法律考虑到私立教育机构的特殊性,规定了其运营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保障所有公民平等获得工作和公共服务,不分性别、民族、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倾向。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和享受公共服务。他有责任确保政府内部尊重道德、职业行为、绩效、透明度和问责制原则,这是国家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第三十三条

保卫国家和维护公共秩序主要由国防和安全部队保障。因此,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组建私人民兵或准军事团体;国防和安全部队为国家服务。在和平时期,加蓬国防军可以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工作。

第34条

国家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确保当地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35条

该法律规定了国家和其他公共当局参与被视为公共事业的私立教育机构的财务费用的条件。

第36条

国家有责任组织和规范政治生活。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限制,以保护人、人们的个人和家庭隐私以及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尽可能向每个人,特别是儿童、母亲、残疾人、退休人员和老年人提供健康保护、社会保障、受保护的自然环境、休息和休闲。国家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饮用水和能源。国家有责任提高生活质量和保护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宣称在公共责任面前人人团结、平等;每个人都必须按照其资源比例为公共支出筹资。国家进一步宣布,面对自然和国家灾难造成的负担,所有人都团结一致。

第四十条

公共当局必须促进、尊重和加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良好治理,并制止腐败、挪用公共资金和类似犯罪行为。担任共和国总统、共和国副总统、宪法机构主席、政府成员、宪法法院成员、议员、治安法官、国防军和安全官员的任何人或任何人担任公共行政高级职务或者负责管理公共资金的人员,应当依法申报财产。


第二章:共和国的原则和价值观

第一章:原则

第四十一条

加蓬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加蓬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确认国家与宗教分离,并承认所有信仰,但须尊重公共秩序。加蓬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出身、种族、性别、见解或宗教。国徽为“绿、黄、蓝”三色旗,横三条大小相等。国歌是《协和广场》。共和国的座右铭是“工会、劳工、正义”。共和国的国徽是“母乳喂养”。其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加蓬共和国采用法语作为官方工作语言。此外,它还致力于保护和推广当地语言。共和国首都是利伯维尔。它只能根据公投法进行转让。 8 月 17 日庆祝国庆节。 8 月 30 日庆祝解放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领土及其延伸地区的土壤和底土的固体、液体或气体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专有财产,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了特许、研究和开发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根据多元民主原则通过公民投票或选举直接行使国家主权,并通过宪法机构间接行使国家主权。任何阶层的人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能声称行使国家主权。

第四十四条

选举权是普遍、平等和秘密的。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它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总统和议会选举的两轮投票均为单一议员多数。地方选举的名单投票为一轮。所有加蓬人民,无论男女,都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资格。在政治选举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启动或完成对选举条款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加蓬共和国按照国家主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以及法治原则组建。

第四十六条

法律认可的政党有助于表达选票。他们根据多元和参与性民主的原则自由地训练和开展活动。他们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分成意识形态集团。它们有助于妇女、男子、年轻人和残疾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平等获得选举授权。他们必须尊重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律认可的政党和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益于国家资助。

第 47 条

公民社会是多元化和参与性民主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有助于民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障民主反对派的权利。宪法保障反对派的地位,使其能够履行其使命。法律定义了这种地位并规定了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促进包容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对话。

第二章:价值观

第五十条

加蓬共和国确认以下价值观:

  • 爱国、忠诚、廉洁;
  • 正义、公正和尊严;
  • 工作、功绩、责任感和担当;
  • 纪律、良好公民意识和公民意识;
  • 博爱、宽容、包容;
  • 中立、透明和诚信;
  • 对话与共识精神;
  • 团结、宽恕与和解的精神;
  • 尊重机构、法律和法规;
  • 代际关系中相互尊重;
  • 尊重良好的道德;
  • 爱家人、爱邻居;
  • 尊重人的尊严。

第三章:行政权力

第一章 共和国总统

第五十一条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他体现了民族团结;他确保尊重宪法;它通过仲裁确保公共当局的正常运作以及国家的连续性。它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尊重国际协定和条约的保证。他决定并执行国家的政策。他是行政权力的唯一持有者。

第52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七年。他只能连任一次。任何人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次。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以多数票当选,分两轮进行。共和国总统由绝对多数票选出。如果第一轮投票未获得通过,则在结果公布后的第十四天举行第二轮投票。只有在第一轮中获得最多票数的两名候选人才能参加第二轮投票。

第五十三条

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加蓬男女均有资格担任共和国总统:

  • 父亲和母亲都是加蓬人,他们自己也是加蓬人;
  • 拥有独特且专属的加蓬国籍;
  • 年龄在35岁以上,不超过70岁;
  • 与加蓬人结婚,其父母均为加蓬人;
  • 总统选举前已在加蓬连续居住至少3年;
  • 至少会说一种当地语言;
  • 享受宪法法院指定医学院正式认证的身心健康状态,并在宣誓前宣誓;
  • 享受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任何具有其他国籍的加蓬人都可以作为候选人,只要他们在选举前两年放弃国籍即可。如果在投票前,宪法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注意到半数候选人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则宣布推迟选举。宪法法院可以延长根据下文第 54 条规定的期限,但选举的推迟不得超过在任总统的任期届满日期。本条的适用条款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共和国总统的任期从他宣誓就职之日开始,即宪法法院宣布结果后第三十天,到该日期后第七年年底结束。如果没有争议,宪法法院最迟在行政主管机关公布结果后第七天作出决定。如果有诉讼,宪法法院将在结果公布后第六天起最多十五 (15) 天内做出决定。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在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他不能以任何方式缩短任期来寻求另一项任期。如果现任共和国总统是候选人,则从正式宣布参选直至选举期间,他不能通过法令行使立法权。如有必要,议会可召开特别会议。如果共和国总统在任期届满之前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且未再次当选,则宣布当选的总统立即宣誓。如果宪法法院未作出宣布结果的决定,则根据下文第 56 条确保过渡期。当选或连任总统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在宣布选举结果与在任总统任期届满之间的期间,需要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恢复所有选举活动上文第 52 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空缺,共和国总统的职责将根据下文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从总统选举结果公布到新总统任期开始期间,不得启动或完成宪法修改。

第五十五条

共和国总统就职时,在宪法法院、议会两院和高等法院院长在场的情况下,左手放在宪法上,右手放在宪法上,庄严宣誓。在国旗前举起:
“我向上帝、我们的祖先和加蓬人民发誓,将竭尽全力造福他们的福祉,保护他们免受任何损害,尊重并忠实捍卫宪法和法治,维护民主成就和独立。祖国的领土完整,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人。上帝帮助我。”
共和国总统就职后和任期结束时,必须向审计法院提交资产申报表。

第五十六条

如果宪法法院正式指出共和国总统暂时丧失行为能力,经移交国民议会议长或政府副总统,共和国副总统暂时代行总统职务共和国的权力,不包括本宪法第66、67、68、69、70、71、72、73、148、160和181条规定的权力。暂时的阻碍不能超过一百二十天。在此期间之后,障碍将成为永久性的。如果共和国总统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或总统职位永久丧失能力,经宪法法院审理,由国民议会办公室以三分之二多数(2/3)的多数票裁决共和国总统的职责,或根据政府副总统在召集部长会议后以简单多数成员的决定,由政府副总统提议,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责,但第66条、第67条规定的职责除外,第 68、69、70、71、72、73、148、160 和 181 条暂时由参议院议长行使,如果反过来,则由参议院第一副议长行使。无论如何,两人都不能成为总统选举的候选人。临时参议院议长在就职前按照上述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宣誓。如果发生休假或宪法法院宣布确实存在障碍,则选举新总统的投票将至少在三十天零一百天内进行,但宪法法院指出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空缺开放或障碍的明确性质宣布后至少二十天。本条的适用条款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共和国总统的职能与任何其他公共职能和营利性质的私人活动的行使是不相容的。

第五十八条

共和国总统由共和国副总统和政府副总统协助。共和国副总统和政府副总统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统终止其职务。

第五十九条

共和国副总统的职能与任何其他公共职能和营利性质的私人活动的行使是不相容的。

第六十条

共和国副总统在共和国总统和宪法法院面前根据以下条款就宪法宣誓:
“我宣誓尊重宪法和法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对国家元首忠诚和保密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共和国副总统接替共和国总统履行后者委托的职责。本条的适用条款由组织法规定。

第二章 政府

第六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可随时终止共和国副总统和政府副总统的职务。他通知议会。

第 63 条

政府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总理领导。总理对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负责。

第六十四条

总理负责政府行动的总体方向。它确保政府行动的协调。他是政府政策一致性的保证人。他指导并协调部长们的行动。他确保遵守共和国的国际承诺。

第六十五条

总理在部长协助下负责法律的执行。它拥有确保公共服务运行和法律执行所必需的监管机构。他是公共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他任命高级文职和军事官员。

第六十六条

总理和部长对其行为负责。他们可能因叛国罪或在履行职责时犯下的罪行而受到起诉。该程序由众议院发起,并由高等法院裁决。

第六十七条

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理可以要求政府就一项计划或一般政策声明向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绝对多数议员通过的谴责动议将导致政府辞职。总理还可以要求参议院就信任动议进行投票。否决该动议将导致政府辞职。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共和国法院追究其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其成员就管理事项向审计法院负责。

第七十条

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与采矿资源开采有关的事实向矿业法院追究其成员的责任。

第71条

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碳氢化合物法院追究其成员就与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采有关的事实承担责任。

第72条

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其成员就与天然水和森林资源管理有关的事实向水和森林法院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在信息和通信技术法院要求其成员就与数字资源管理相关的事实承担责任。


第四章:立法权

第一章 国民议会

第七十四条

国民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任期五年。代表人数及其选举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议员们是国家的代表。他们只受良心和职责的约束。

第七十六条

国会议员享有议会豁免权。他们不得因在履行职责时表达的意见或投票而受到起诉、讯问、逮捕、拘留或审判。然而,他们可能会因在履行职责之外犯下的犯罪或轻罪而受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获得国会办公室的授权才能实施逮捕。

第77条

国民议会在每个立法机关开始时选举其主席和主席团。国民议会主席及其主席团成员在每届常会上重新选举。

第七十八条

国民议会每年举行两次常会,其会期和日期由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法令召集国民议会特别会议。临时会议的会期不能超过三十天。

第79条

国民议会是共和国的主要立法机构。它对法律进行投票,控制政府行为并评估国家政策。

第八十条

法案由议员提交。法案由政府提出。提案和法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之前先由委员会审查。

第八十一条

法律由国民议会通过。它们由共和国总统在传送后十五天内颁布。如果共和国总统行使否决权,他会将法律送回议会审查。如果议会以三分之二 (2/3) 多数议员维持其立场,则共和国总统必须在接下来的八天内颁布该法律。

第 82 条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谴责动议推翻政府。谴责动议获得国民议会绝对多数议员的通过。总理和部长随后被解除职务。

第八十三条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信任动议支持政府。信任动议得到国民议会绝对多数议员的通过。政府的职能随后得到加强。


第二章 元老院

第 84 条

参议院由当选的参议员组成,任期五年。参议员的人数及其选举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85条

参议员由市、省和地区议会以及政党大会选举产生。参议员代表地方当局和国家的驱动力。

第八十六条

参议院在每个立法机关开始时选举其主席和主席团。参议院议长及其办公室成员在每次常会上重新选举。

第八十七条

参议院每年举行两次常会,其会期和日期由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法令召集参议院召开特别会议。临时会议的会期不能超过三十天。

第 88 条

参议院对法律进行二读投票。他可以通过谴责动议推翻政府。谴责动议得到参议院绝对多数议员的通过。总理和部长随后被解除职务。

第 89 条

参议院可以通过信任动议支持政府。信任动议由参议院绝对多数议员通过。政府的职能随后得到加强。


第五编: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第90条

政府和国民议会合作制定和通过法律。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紧急通过一项法案。

第91条

政府和参议院合作二读通过法律。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紧急通过一项法案。

第 92 条

如果政府和议会对某项法案存在分歧,共和国总统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将该法案提交全民公投。

第93条

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解散后,将在九十 (90) 天内提前组织选举。


第六章:司法权

第94条

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审计法院、宪法法院、矿业法院、碳氢化合物法院、水和森林法院、信息和通信技术法院、以及法院和下级法院。独立法官以加蓬人民的名义伸张正义。

第95条

最高法院是司法系统中的最高法院。它负责法律的解释以及对下级法院和法庭的监督。

第96条

国务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法院。它负责法律的解释和行政法院的监督。

第 97 条

审计院负责控制公共财政的管理。它是金融秩序的管辖范围。

第 98 条

宪法法院负责保障宪法和监督选举。这是宪法秩序的管辖权。

第 99 条

矿业法院负责控制采矿资源的管理。它是采矿秩序的管辖范围。

第 100 条

碳氢化合物法院负责控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管理。它是碳氢化合物秩序的管辖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

水和森林法院负责控制天然水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属水林令管辖。

第一百零二条

信息和通信技术法院负责控制数字资源的管理。它是技术秩序的管辖范围。

第七章:宪法法院

第一百零三条

宪法法院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九(9)名成员组成,其中三(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提名,三(3)名由参议院议长提名。宪法法院成员的任期为六 (6) 年,不可连任。他们是独立和公正的。

第一百零四条

宪法法院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或五分之一(1/5)的众议员或参议员组成,负责审查宪法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和行政部门行为。

第105条

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作出裁决。也可作为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的参考。

第一百零六条

宪法法院负责监督选举。它注意到共和国总统、众议员和参议员的选举。与选举有关的争议可提交该委员会审查。

第一百零七条

宪法法院对公共当局之间的权限冲突作出裁决。也可作为司法管辖区之间管辖权冲突审查的参考。

第一百零八条

宪法法院对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作出裁决。也可作为司法管辖区之间管辖权冲突审查的参考。

第109条

宪法法院对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作出裁决。也可作为司法管辖区之间管辖权冲突审查的参考。


第八章: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它由工会、雇主组织、消费者协会、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经济、环境和社会专家的代表组成,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就与经济、社会和环境有关的法案和拟议法律发表意见。政府还可就经济、社会和环境政策问题向其咨询。


第九条:权力下放和本地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蓬共和国是按照权力下放和地方化原则组织的。地方当局是直辖市、部门、地区和省。他们拥有行政和财务自主权。

第113条

地方当局由民选议会管理。他们的组织和运作是由法律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地方当局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地方当局签订合作和伙伴关系协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地方当局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参与其领土内自然资源的管理。

第十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定期批准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自公布之日起,其权威高于法律,但每项协定或条约均须另一方适用。

第117条

共和国总统在政府协助下谈判并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只有在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或批准。

第118条

含有与宪法相抵触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必须经修改宪法后才能批准或者批准。


第十一条:宪法的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宪法可由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的提议或五分之一(1/5)的众议员或参议员的提议进行修订。修订案由议会以三分之二 (2/3) 多数议员通过。然后提交全民公决,除非共和国总统决定不这样做。

第120条

任何修改都不能损害国家领土的完整、国家的共和形式、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国家世俗主义、法律面前所有公民平等、多元和参与性民主、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宗教中立、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当地语言、保护少数群体和保护残疾人。


第十二章:过渡和最终条款

第121条

本宪法的条款自 2024 年 8 月 31 日全民公投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122条

宪法生效时现有的机构继续保留,直至被新机构取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章 过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宪法生效时现有的机构继续保留,直至被新机构取代。

第129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30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34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38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42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43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47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二章:最终条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50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53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57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58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59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62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65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70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71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75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76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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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80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81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83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85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86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89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九十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92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193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宪法中不立即适用的条款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